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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S-2024-03 合政办发〔2024〕4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作市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合作市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合作市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项目资产,是指2021年以来,各级各类帮扶资金(包括财政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帮扶项目资产。 第四条 对脱贫攻坚期和过渡期实施的帮扶项目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全部进行确权登记,按性质类别分别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到户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资产确权移交 第五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以及入股到各类经营主体的本金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一)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 确权登记结束后,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本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区域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承担扶贫(帮扶)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四章 资产运营及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对采用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应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项目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资产收益率。不得将收益资金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签订《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承诺书》,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确定经营主体、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村集体收益金额、风险防控、资产所有权及管护责任等内容,并报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村集体利益。委托资产经营权和入股资金使用权到期前三个月,资产所有人要提前谋划后续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三条 公益性扶贫(帮扶)资产,由所有权人落实管护责任。 (一)对确权给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由行政村成立管护理事会,制定管护制度,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积极参与管护。 (二)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三)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第十四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打入村集体账户后再进行统筹分配,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提取发放现金。 第十六条 非自主经营的经营性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授权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收益,原则上合同结算期不超过一年;自主经营的,定期公布收益情况,原则上每年度应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非自主经营的,如受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重大政策调整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经营主体如期履行约定确实存在困难,应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资产所有人集体研究后,可视情同意适当展期或降低收益。其中村集体所有的帮扶项目资产采取上述措施的,村集体应向乡镇政府报备。 第十八条 确权为县级或乡镇的经营性国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应按由经营管理者按约定及时按各村所占股份比例分解收益资金并全额拨付给村集体,纳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方面支出,在过渡期内(2025年前),优先用于低收入农户帮扶,以及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支出。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按《合作市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各乡镇街道可指导各村参照分配占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自分配占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对已制定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或规定的特定项目,收益分配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所有权人不得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继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投入。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且严禁借资产盘活名义对无需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变相增加收入。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脱贫攻坚期、巩固衔接过渡期内农户通过入股方式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从而获取分红收益并带动发展的权益类资产,协议到期后农户不愿继续入股的,经营主体可回购股份或退还农户股金。对股金退还给农户的,乡村两级应帮助和指导农户将退还的股金用于产业发展。对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经营主体,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优先保证入股农户权益。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的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下载:《合作市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pdf 《合作市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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