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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4-17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目录名称

公开事项

1

机构领导



领导分工

局领导工作分工

2

机构设置



机构简介

组织机构


内设部门

内设科室


下设单位

事业单位

3

文件政策



宏观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宏观政策


局发文件

各级规范性文件

4

决策公开

非涉密会议主要内容

5

政策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政策解读

6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经济运行

经济运行综合信息


节能减排

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综合信息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综合信息


两化融合

两化融合综合信息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涉企优惠政策信息

涉企优惠政策信息

7

财务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部门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8

规划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计划

9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人大建议办理

人大建议办理


政协提案办理

政协提案办理

10

回应关切

回应公众对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

11

权责清单

部门权责清单

12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合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ezuo.gov.cn/)公开,同时结合政务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8232103

通信地址:合作市市政府综合服务中心6楼602室

邮政编码:747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合作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合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合作市大数据中心

联系电话:0941-8232282

通信地址:合作市人民政府统办楼一楼

邮政编码:7470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合作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41-8232149

通讯地址:合作市综合服务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7470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合作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41-8231519

通讯地址:合作市人民法院环城东路

邮政编码:747000

4.监察机关:合作市纪委监委

投诉电话:0941-8232228

通信地址:合作市人民政府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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