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2024-08-27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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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合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与我局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编制《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此《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单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林草局领导及工作分工情况。 主要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等林草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林草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市林草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林业和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林业和草原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推动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林草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四)根据授权,对乡镇(街道)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市林草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市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原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草场承包、配套建设、草场使用权流转、草畜平衡、草产业开发工作。 (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林业建设工作、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全市公益林建设及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和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全市林地,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林业种苗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其生产和经营;负责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行业内安全生产职责。落实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相关任务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火重大问题,部署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文件,制定扑火预案,协调解决乡(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火灾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决定森林草原防火其他重大事项等。 内设机构:(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财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文件的会签、会审,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林业和草原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组织协调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林业和草原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全市草原森林火情监测, 发布草原森林火险预报和草原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草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各类工程项目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稽查检查工作。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资 金的使用管理。按权限审核、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和草 原项目投资。编制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和 草原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市直林业和草原系统财务资产管理与 核算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信息与交流合作等工作。 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 业和草原科技攻关及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林业和草原 技术监督、技术开发利用及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项目、交流合作项目等的申报运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业生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全市一般性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指导管理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指导、督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类林业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 场、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和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林业质量发展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指导推动全市集体林业经济、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推动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项目。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政 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市森林、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全市各类森林、林地专项区划界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益林保护管理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森林覆盖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职责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审批管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凭证运输等工作。承担林业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监督、指导林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改革发展有关意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拟订支持全市农牧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划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牧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工作。 负责全市草原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市草原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动态评价工作。负责全市草原休牧禁牧、封山禁牧、草畜平衡监督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工作。承担职责期限内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承担草原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监督指导草原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农牧村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工作。组织拟订草原改革发展有关意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拟订支持全市农牧村草原发展、维护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划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沙化草原治理、草原鼠虫害防治等各类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工程项目。指导开展全市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荒漠化调查,荒漠化动态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全市草原生物种质资源,组织开展全市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建立草原种质资源库,组织草种良种选育、审定、示范和推广。监督管理全市草种质量和草种生产经营行为。协调推进草原质量发展与管理工作。 林草局领导及工作分工情况: 永 福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林业和草原局全盘工作。 李佳琦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主要负责政务公开、财务、机要保密、档案、政法及平安建设、维稳综治、扫黑除恶、国家安全、行政许可、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文明城市、深化改革、创建卫生城市、数字政府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先行区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入格联户、联寺包僧、结对关爱、企业包联、爱国卫生运动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政务工作。同时,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公益林培育经营、义务植树、城乡国土绿化、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各类林业基地建设、重点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选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林政管理、林地保护、采伐限额、区划界定、公益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林政管理、有害生物防治、农牧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等相关林业工作。分管局党政办公室、财务室、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合作林场。协调联系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生态产业园区、供销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震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市投资和合作交流局、市生态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郭江东 党组成员、市草原监理站站长 主要负责党建、宣传思想、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机关考勤、机关行政效能、驻村帮扶及统战民族宗教、民族团结、信访(市长12345专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乡村建设、农民工工资根治欠薪等相关政务工作。同时,负责全市草原生态保护及修复、休牧禁牧、封山禁牧、草畜平衡、征占用草原、普法宣传、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农牧村草原承包经营、草原改革发展、草原资源优化、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已垦草原治理、沙化治理、鼠虫害防治、草原生态环境监测、有害生物监测、荒漠化调查、荒漠化防治、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沙化土地开发利用、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草种良种选育、监督管理草种质量和草种生产经营等相关草原工作。分管市草原监理站、市草原站。协调联系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编办、市信访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巡察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残联、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策法规 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地方性法规:《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采集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林草动态 主要包括其他需要公开的林草信息。 4、权责清单 主要包括涉及市林草局的权责事项相关信息全面公开。 草原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草原防火区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通行证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证核发。 行政处罚:对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处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对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挖矿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对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机械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司助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规定用火的;野外用火等引起草原火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防火人员检查,不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对伪造、假借他人审批文件、证件的处罚;对在草原上砍挖灌木、药材、固沙植物和其它野生植物等,造成草原植物被破坏的处罚。 行政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挖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强制:强制恢复破坏的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实行防火管制。 行政监督: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草原防火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监督检查;确定草原载畜量标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林业站人员培训;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发布;湿地资源及其范围发布;对家庭林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公益林补偿发放查询;林业站建设与管理;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对盗伐林木的处罚;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对违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对毁林开垦的处罚;对在湿地保护区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擅自修建设施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对非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对非法侵占林地的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后不补植的处罚;对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罚;对损毁森林公园内设施、文物和花草树木的、在森林公园防火期和禁火区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在森林林公园非法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处罚;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处罚;对非法猎捕旱獭等啮齿类动物或者经营其产品的处罚;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对适龄公民不履行义务植树的,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捕回(陆生野生动物)、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收缴采伐许可证;森林病虫害代为除治;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责令补种树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征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育林基金。 行政确认:退耕还林生态林、经济林认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行政监督:退耕还林检查监督;集体林权流转监管;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土地荒漠化与沙化监测;林改档案工作监督;对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对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检查 征占用湿地的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管;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其他行政权力:给予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林权争议裁决(县政府名义);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一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监督、监测、调查、评价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拯救、保护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恢复其生长环境;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档案管理;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省内运输省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通过在合作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zuo.gov.cn/)、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办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二)受理机构 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碌曲西路与念钦街交叉口合作市林草局(西三路) 联系电话:(0941)8232129; 邮政编码:747000; 电子邮箱:hzslyhcyj@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合作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政府机构-市林草局栏目下载(http://www.hezuo.gov.cn/)。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办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合作市人民政府网下载填写《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办,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林业和草原局已经主动公的信息,市林业和草原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保密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在受理时限内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附件1: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 附件2: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附件1: 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个人)
注: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法人、其他组织)
注:申请人需提供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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