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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4-21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我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业发展,信息化建设,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特编制《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政策法规;

2.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简历、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

3.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4.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预算决算;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及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机构联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及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结果;

9.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合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予以受理;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将对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合作市政务大厅市文旅局窗口

办公地址:合作市当周街508号甘南州电信公司一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8232226

传真号码:09418232226

通信地址:合作市当周街508号合作市政务大厅文旅局窗口

邮政编码:747100

电子邮箱地址:hzswtgdhly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政综合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政综合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股室办理。

5.答复

承办股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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