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1-11-1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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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S-2021-04 合政办发〔2021〕48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 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 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并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拟定停车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二)维护、管理停车位; (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损毁、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停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 (二)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三)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小区规划的地上停车泊位、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具备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 第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业主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服务协议》; (二)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三)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四)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五)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六)车辆应当对号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方式; (八)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对车库(位)只售不租。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 小区内停车位的分配遵照以下原则: (一)尽可能保证有停车需求的业主首辆车车位; (二)楼栋业主就近优先使用; (三)对一户多车业主实行阶梯收费。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停车位分配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建立车库(位)及使用人信息资料。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按规定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车库(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参考车位租赁费标准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检法、消防救援、120急救、城管执法、供电、通讯、环卫清洁等特种车辆和专用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开展工作,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或登记后由保安引导进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救援、120急救车辆可快速进入和就近停放。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原则上不准驶入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的车辆,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必须立即驶出,不得停留;婚庆车队出入小区须事先告知停车管理单位,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安排进出小区和规定停放位置;业主拉运装修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并核实后,由停车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停放位置,装卸完成后立即驶出本小区。 第十八条 业主进入住宅小区长期停放车辆的,应事先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作为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管理;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无论车库(位)是出售还是出租,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停车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二十条 车库(位)销售及出租收入归有处置权的产权单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车服务费归停车管理单位所有,用于停车管理服务支出;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车库(位)售价、租赁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业主委员会未组建或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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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附件【合作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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