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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S-2021-01 合政办发〔2021〕25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作市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合作市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合作市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农经站统一代理,未设立乡级农经站的由本乡镇、街道代行农经站职能职责。 第二条 乡镇、街道农经站对村级“三资”实行统一代理后,配备代理会计,负责全乡镇、街道农牧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农经站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按照“一村一户、一村一账”方式建立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记账核算,统一管理,市农经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进农牧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牧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二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是开立账户。乡镇、街道农经站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银行基本账户,所有资金统一在基本账户中核算, 不允许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村级资金管理基本账户财务印鉴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主任私章、代理会计私章、村出纳私章组成,并在开户行备案。二是设置账簿。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分村设账,分村记账。各村(社区)应具体设置“四账三薄”: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村集体固定资产登记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村务公开登记薄。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集体企业上交收入、资产统一经营收入和财产变卖收入、土地房屋资产租赁收入、机动地和荒山承包收入、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及各种捐赠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款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村级(社区)必需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农经部门提供的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村级(社区)出纳对各项收款应当自收款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村级基本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机构结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入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拨收入由乡镇、街道农经站按各村标准及数额拨入村银行账户,由村上统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农经站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村上使用资金时,无论数额大小都由村出纳依村委会商议意见填写“现金申领单”,经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农经站代理会计审核,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在“现金申领单”右上角签注意见后,代理会计可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在“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六条 村级(社区)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乡镇、街道农经站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前向乡镇、街道农经站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农经站主任审批后预支。 第十七条 票据传递:村出纳从银行领取现金后,按项目支出后取得的原始凭证于下月初汇总整理后填制原始凭证交接单(一式二份)并送代理会计审核。对不合格的票据,代理会计要退回重新办理;审核合格的凭证由代理会计与出纳盖章相互认可,代理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并核销。乡镇、街道农经站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第四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由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由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清查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节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三十条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管理。
第三节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归档。
第四节 资产经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级账户核算。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农经站和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二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租赁金和期限等。 第四十四条 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五条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管理。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十六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八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办农经站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牧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因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四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五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七条 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村级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可依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具体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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