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乡镇街道部门单位

重点领域公开

  • 索 引 号:hzsscjdglj/2026-00017
  • 标      题:餐饮服务经营选址法律风险告知书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6-09-03

餐饮服务经营选址法律风险告知书

时间:2026-09-03   作者: 点击数: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含小餐饮)主体:

良好人居环境、和谐邻里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为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选址开办餐饮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租金、装修等不必要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全面施行)有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法律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法律责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经营范围申报提醒注意啦!

请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请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准确选择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已细分为四大类:1.小餐饮;2.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3.餐饮服务;4.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如您的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或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项目。

温馨提示:

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性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审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禁设区域,由申请人自行实地核实确认。

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或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请您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