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5 作者: 点击数: |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及农牧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肉制品及农牧村食品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行为 1.肉制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国家禁用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2.使用或销售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过期、变质的肉及肉制品、其他食品,以其他动物肉冒充牛羊肉。 3.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或虚假宣传“有机”“绿色”等标识,销售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假冒知名品牌食品,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不真实的食品。 4.黑作坊、黑窝点等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及其他食品。 5.非法走私、贩卖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至农牧村地区;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伪劣食品,使用过期、变质、回收食品重新加工销售。 6.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猪、牛、羊等屠宰活动。 二、举报电话 合作市市场监管局:0941-8212315 合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0941-8212647 合作市农业农村局:0941-8231282 合作市公安局:0941-110 注意事项: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线索(如时间、地点、名称、证据材料等) 三、生产经营者责任 1.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牧村地区居民自食畜禽除外。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或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3.严格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4.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请广大生产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合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合作市公安局 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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