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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zfhcxjsj/2023-00077
  • 标      题:关于明确合作市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3-09-25

关于明确合作市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根据《甘肃省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甘办字〔2023〕31号)和省住建厅对城镇和农村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解读精神,现就我市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市社会散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机构养育的非精神和智力类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我市当年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达到我市危旧房改造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改计划给予补助。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不在机构接受治疗和服务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对符合我市当年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能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三)特困家庭: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即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对符合我市当年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免收租金)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我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住房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给予住房救助。

二、2023年合作市农牧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条件

1、农牧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牧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的,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搬迁等政策的,不得再享受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2023年合作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1、具有合作市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含25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合作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5、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除外) ,无注册经营企业或实体,家庭成员房产过户交易时间在1年以上、车辆过户交易或报废时间在1年以上;

6、申请人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且年满25周岁以上,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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