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作者: 点击数: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甘南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全市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全部列入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对保障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预售资金全部列为重点监管资金。 二、明确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并以楼栋为基本单位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帐户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明确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楼栋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为止。 四、明确监管额度。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得低于预售项目楼栋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所需资金。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项目保函可冲抵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主体结构完工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30%。 五、规范资金缴存。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申请住房贷款的,应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已存入专用账户的首付款凭证。 六、规范资金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为: 1.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一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 2.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三分之二,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5%; 3.主体结构完工,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 4.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项目交付确需支付必要的工程款、材料款等情形的,虽不满足拨付节点条件,可以调整建设工程节点拨付比例提前拨付。为防控项目风险,企业须将价值拟拨付金额两倍的项目可售房源网签预告登记并完成备案后,方可调整工程建设节点拨付比例提前释放对应监管资金。项目重点监管资金达到监管账户应留存额度后,可取消预告登记备案手续,允许企业自行销售。企业后续建设资金不能满足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存有逾期交付风险的,则企业须无条件将上述备案房源依法变现保障项目建设交付。 七、规范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八、规范预售资金申请材料。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用款申请; 2.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3.监管账户对账单;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预售人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预售人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