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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scjdglj/2024-00010
  • 标      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藏医药配置、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4-06-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藏医药配置、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6-01   作者: 点击数: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传承和保护中藏医药文化,规范全市中藏医药配置、使用,推动中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向全市各医疗机构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1.医疗机构配置的院内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

2.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配置的院内制剂不得违规销售、使用;

3.药品推广、销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主动自查清理各类推广、宣传用违法违规书刊、杂志、音影视频、网络文章、公众号;

4.药品销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5.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妥善化解各类投诉举报、信访件,密切关注涉及本企业舆情信息,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6.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州、市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得过度包装;

7.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8.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积极整改并落实到位。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请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上述告诫事项,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或“82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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