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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scjdglj/2023-00039
  • 标      题:关于食盐供销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3-09-01

关于食盐供销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

时间:2023-09-01   作者: 点击数: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群众抢购食盐现象。我市市场销售的食盐品种以湖盐和井矿盐为主,食盐供给充足,价格平稳,能够满足广大群众消费需求,请广大群众不必担忧,理性消费,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通告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积极拨打12315或0941-8222111电话投诉举报。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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