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3-1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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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断提升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普法宣传。 懂法维权,安心搬迁 征收有前提,公共利益是核心 1.为什么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让谁来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谁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房屋征收要依据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的决定要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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