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0-24 作者: 点击数: |
|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