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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3-00381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文化广场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4-19

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文化广场

时间:2022-04-19   作者: 点击数:  

合政发〔2022〕19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将民族团结意识融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效利用国有土地、改善城北片区人居环境、优化城市格局、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文化广场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城北菜园子片区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合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建设项目区域内涉及的建筑物(含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为东至合作寺院北墙,西至格河东侧,南至那吾路北侧,北至地震台以南及白塔山根,涉及95户,房屋征收面积约2230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合作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

合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

建设项目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发日2022年9月19日

六、征收补偿

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征收与补偿方案随后下发并张贴公布。

七、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具体事项

(一)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将在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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