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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3-00379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11-24

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决定

时间:2022-11-24   作者: 点击数:  

合政发〔2022〕54

合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决定

 

为全力推进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有序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项目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合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那吾镇达洒村、拉哈先村、下完么村、早仁道村、卡四河村,伊合昂街道碌曲路社区、念钦街社区,当周街道旦子昂村、阿木去乎昂村、上下知合么村等村(社区)的共152院房屋及耕地、林地、草地、地面附着物和那吾镇苏户昂村所涉及的耕地、林地、草地、地面附着物。

二、征收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公平公正、精准补偿”为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主体

合作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那吾镇人民政府、当周街道办事处、伊合昂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协助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

六、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七、征收期限

(一)耕地、林地、草地20221124日—20221231日。

(二)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20221124日—2023430日。

八、征收补偿

按照《 西成铁路(合作段)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九、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行政诉讼期满后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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