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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zrzyj/2023-00021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建设项目)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3-05-19

合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建设项目)

时间:2023-05-19   作者: 点击数:  

合政告发20235号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1816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21〕664号)精神,为保障该项目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项目部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微调的通知》(州交组办〔2023〕5号)相关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情况

(一)项目名称: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建设项目

(二)征地位置:那吾镇达洒行政村、卡四河行政村

(三)征地地类及面积:拟征收农用地922亩。

二、征收实施单位

那吾镇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

该项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项目部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微调的通知》(州交组办〔2023〕5号)执行。

四、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6月19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听证及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0941—8215686)。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的安置

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符合条件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安

置。土地征收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七、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六)《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项目部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微调的通知》(州交组办〔2023〕5号)。

特此公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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