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7 作者: 点击数: | ||||||||||
合政告发(2022)02号 根据《合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两规一致性处理》要求,需征用合作市那吾镇塔瓦行政村塔瓦自然村部分农用地。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本次征收农用地拟用于合作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牧光互补”发电项目1010KV升压站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位置 那吾镇塔瓦行政村塔瓦自然村内。 三、拟征地面积 拟征地共计约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亩、万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拟征地补偿采取货币方式 2.征地补偿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拨付给那吾镇人民政府,那吾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后及时发放给被征地村民小组(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费。 3.对被征地农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告知事项 1.在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附着物和抢栽、抢种青苗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必须要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应该在发布公告3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合作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听证。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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