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8 作者: 点击数: | ||||||||||||||||||||||
合政告发〔2022〕4号 合作市自然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农用地征地丈量登记的结果复核后,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亩、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标准或评估后执行,以货币方式支付。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在报批国有建设用地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五、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必须要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应该在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0941-8215686 特此公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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