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乡镇街道部门单位

重点领域公开

  • 索 引 号:hzsmzj/2025-00017
  • 标      题:合作市关于民政生活救助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信息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5-05-06

合作市关于民政生活救助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信息

时间:2025-05-06   作者: 点击数: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甘肃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63号),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补助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执行标准: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州民电〔2022〕40号)2022年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提高到1280元人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民政部、教育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驱逐)出境且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执行标准: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州民电〔2022〕40号)2022年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提高到1280元人月。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6〕13号),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制度设计,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补助对象: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执行标准: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州民电〔2022〕40号)精神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130元人月。

四、城乡低保补贴

政策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州民电〔2022〕40号)

补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常住家庭。

执行标准:农村低保:一类465元人月,二类442人月,三类89元人月,四类62元人月。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784元人月,按差额发放。

五、城乡特困供养

政策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州民电〔2022〕40号)

补助对象:户籍在合作市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在海拔2500米以上村(社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执行标准:农村特困:605元人月城市特困:1020元人月

六、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2〕25号)补助对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州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州境内的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执行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问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救助人数(人) x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按城乡低保进行救助。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可按照救助家庭属性确定类别,即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等为I类,农村低保二、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为Ⅱ类,低收入家庭为Ⅲ类,其他家庭和个人为IV类,救助标准按对象类别递减确定;档次可按照困难造成的自负费用和困难程度从少到多划分为若干档,救助比例按照档次递减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主管单位:合作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213973

来源:合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