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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6-00082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6-08-21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8-21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部门

《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818日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21

      

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各部门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严控人员规模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从事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遵循“从严控制、按需聘用、规范管理、依法用工、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源头管控与聘用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限于以下情形:

(一)因阶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现有在编人员不足的;

因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进行公开招聘的;

(三)其他确需临时聘用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严格实行“先审批、后聘用”制度。用人单位拟临时聘用人员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确为工作需要的由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书面申请,说明聘用理由、岗位性质、工作时限、工资来源、拟聘人数及条件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

第六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人员空缺、工作任务量及现有人员结构进行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指标内聘用,严禁超指标聘用。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二)符合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身体条件;

(三)未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无被开除处分;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临时聘用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我市城镇登记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采取公开招聘或推荐考察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因政策规定需要特别聘用的除外)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岗位培训。用人单位在聘期内对临时聘用人员执行“季评鉴、年考核”制度。

)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评鉴,由具体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不享受在编人员年终绩效奖、公车补贴等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独立从事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财务等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合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四章 约束与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或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建立强制性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连续两次季度综合评鉴为差的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合同期满未获批准续聘的;

(三)聘用情形消失(如阶段性工作结束等);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查实存在违规进入、伪造材料等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立续聘审批与轮换制度:

(一)合同期满确需续聘的,须提前30天重新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同一岗位连续聘用同一人员一般不超过两期(6年)。

(二)首次聘用期满考核合格且聘期内季度评鉴均为合格的,可以续聘一次。对连续聘用即将满两期的岗位(特殊招聘岗位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年提出稳妥解决临聘人员意见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一些需长期聘用人员的岗位或工作,用人单位依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五章 薪酬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实行岗位薪酬制,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不得高于在编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薪酬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特定行业或特定时期开展的特定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上需经费按批准渠道列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健全财务手续,薪酬发放造册登记,由领取人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核算和审计检查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纳入用人单位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严禁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支付临时人员薪酬。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临时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核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资审核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责令整改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临时聘用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虚报冒领、虚高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考核弄虚作假、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已聘用的临时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登记、完善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清退。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对特定行业或特定时期开展的特定工作所临时聘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试行期内适时对本办法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和完善。本办法有效期2年,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链接:《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附件【《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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