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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时间:2023-10-25 10:28:14   作者: 点击数: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甘南州百兴商贸有限公司百兴高原醇基燃料加注站和加注站法人肖建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杜成成

联系电话:15101480276

附件: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处罚决定书编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备注

 

甘南州百兴商贸有限公司百兴高原醇基燃料加注站

 

(合)应急罚〔2023〕01号

 

2023年10月16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设计要求在卸料口处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指南》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项中“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实施标准(一般)“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百兴高原醇基燃料加注站陆仟元整 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款规定

 

 

行政处罚6000.00元元人民币

甘南州百兴商贸有限公司百兴高原醇基燃料加注站法人肖建才

 

 

 

(合)应急罚〔2023〕02号

2023年10月16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给予加注站法人肖建才出作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210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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