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8-2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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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严控用工规模,防范财政资金风险,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用工,乡镇、企业用工不适用本办法。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聘用、先批后聘、依法用工、动态管理原则,严禁擅自用工、无序用工,杜绝违规长期聘用。 二、聘用审批:严把入口关 临聘人员实行刚性审批管理,未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用工。仅因阶段性工作任务紧缺、市委市政府专项批复、特殊工作刚需三类情形可申请用工。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人社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聘用,严格核定用工指标,超指标聘用一律违规。招录优先面向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等群体,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三、日常用工管理 1.合同管理:统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单次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临聘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2.岗位限制:不得安排临聘人员从事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财务、涉密等核心关键岗位。 3.考核管理:实行季度履职评鉴、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临聘总人数10%。用工单位建立人员档案,做好考勤、培训、劳动保障等日常管理。 4.待遇保障薪酬参照本地市场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编同类岗位水平;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不享受在编人员绩效、公车补贴等福利。 四、退出与续聘管理 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规定时限、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伪造入职材料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用工合同。合同到期需续聘的,须提前30天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同一人员同一岗位连续聘用不得超过6年。长期固定用工岗位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减少长期编外用工。 五、薪酬经费与监督问责 临聘人员薪酬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人社部门统筹全市临聘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核查;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监管。对私自聘用、虚报薪酬、欠缴社保、考核造假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现有存量临聘人员梳理登记,不符合条件人员一律清退。 六、其他说明 本办法试行期限2年,原有市级临聘用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链接: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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