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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作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2-07 10:18:53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石永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2023年牛羊保险承保政策相关建议意见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承保扩面方面:关于您建议“保险公司继续扩大承保覆盖面,将幼畜和老龄畜纳入承保范围,分畜龄科学化制定收费和理赔标准,切实解决农牧民群众后顾之忧。(此项为群众参保意愿的关键点)

具体答复:针对此项建议,我局向州畜牧兽医局做了专题汇报,并向州畜牧兽医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报送了《关于建议协调修改完善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藏系羊养殖保险标的条款的函》,因目前施行的牦牛、藏系羊承保、理赔条款是全国统一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占40%,修改或增加条款牵扯面大、涉及面广,需逐级上报至国家部委层面解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对保险条款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无权限对目前施行的保险条款进行更改或另行增加。

2.建议:现场勘查定损方面:对夏季牧场无信号偏远地区的定损,可简化程序通过发送牲畜尸体和耳标的照片等方式进行灵活定损。

具体答复:此项建议很有正对性,诚然,我市部分乡镇牧户的夏季牧场山大沟深、路途遥远或不通,甚至有些地方无通讯信号,的确给承保机构和报案群众定损造成了很大困难和不便,致使群众报案后,得不到及时定损获赔,对此我局多次与承保机构协调,建议承保机构增加现场勘查定损人员,主动与报案群众沟通协商,多次给承保机构送达关于加快理赔进度的工作提醒、督办函,建议承保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定损方式,及时处理群众报案,加快理赔进度。

3.建议:无害化处置方面:建议市农业农村局为乡兽防站配备一批实用的无害化处理工具,以便快速处理动物死尸,避免生态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按照《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在乡镇兽医站技术员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具体答复:一是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是目前我市的一块短板,长期得不到很好解决,前几年我局给每个乡镇配备了1-2台小型动物死尸焚烧炉,但因炉膛体积小,焚烧燃料无法解决、实用性不强等原因,都弃置无用。大型实用强的焚烧设备投资巨大,因财力有限目前无法解决。二是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从2021年以来,已发文和发通告的形式多次强调了“承保公司在死损牲畜勘察、定损过程中,要及时通知定损专家库中乡(镇)畜牧兽站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勘察、定损,结束后对死损牲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但是成效不大,主要是因报案群众和承保机构现场勘查人员未及时通知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造成,今后需加强这方面的督导。三是关于您在6月13日,市人大代表调研时提出的农业保险展业费的使用情况,现一并答复如下: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经费未纳入市财政预算,目前农业保险日常监管运作费用全靠承保机构返还的农业保险展业费,此项经费数量有限,2021年展业经费按工作量分摊拨付给各乡镇(街道),鉴于各乡镇(街道)工作量大,展业经费按40%拨付,乡镇畜牧兽医站按10%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保险监管负责单位)按30%留用,市畜牧工作站(农业保险监管日常运行单位)按15%拨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种植业险种定损单位)按5%拨付。2022年展业经费承保机构尚未划拨到位。

4.建议:合同和理赔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加入理赔现场勘查、报案方式、理赔程序、赔付比例、理赔资金拨付的内容和政策执行程序等。同时,要明确理赔时限应当在30日内完成。

具体答复:政策性农业保险现场勘查、报案方式、理赔程序、赔付比例、理赔资金拨付等内容,在承保机构的保险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另外,历年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都作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具体的承保理赔工作中严格按条款、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即可。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促进我市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诚恳希望您继续对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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