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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财政厅 |
甘肃省注册 会计师协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单位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等; 2.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3.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和会员电子证照等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团体标准推广落地; 5.组织注册会计师登记入会和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6.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7.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8.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9.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10.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11.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12.订购《中国注册会计师》刊物; 13.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按照中注协统一安排,代表甘肃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5.支持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助力国家战略实施; 16.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
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度业务收入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2023年12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取中注协会费。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统称为分配前的会费收入)按照如下分配比例上交中注协: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9000万元(含)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50%上交中注协,其余50%留用。其中,对于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1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会费的60%上交中注协,其余4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5000万元(含)至9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40%上交中注协,其余6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30%上交中注协,其余7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20%上交中注协,其余8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10%上交中注协,其余90%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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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财政厅 |
甘肃省资产 评估协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单位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2.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3.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4.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5.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6.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7.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8.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9.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10.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11.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12.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13.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14.其他的必要支出。 |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年度收入总和1%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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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
中评协与地方协会共享会费。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上交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