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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专栏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6-01 16:59:01 阅读次数: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及时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州发改行服[2022]453号)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停车服务收费。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合作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合作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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