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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专栏

关于合作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3 15:07:50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为落实合作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辖区食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务工人员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凡是在合作市辖区内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0941-8227892

二、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对有食堂但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且违法行为将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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