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合作市人民政府网站!
  •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市长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11228002
标    题 供暖公摊电费(二次供暖)
姓    名 s*****
手    机 138****0511
地    址 合作市*****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12月18日我们收到中央幸福城物业关于收取供暖公摊电费(二次供暖费用,每户324元)的通知,12月底须交清费用,否则将暂停住户供暖。物业称是代替电力公司收取费用,收费完成后会将转交至电力公司,接到通知后联系了供暖公司和电力公司,他们两家均不知此事。在《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载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请问这些收费合不合理,如果合理该由谁来收缴?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就反映“关于供暖公摊电费(二次供暖)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到中央幸福城住宅小区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经查,业主反映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二次供暖分摊电费324元情况属实。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日常维护运行、设备维修、二次增压产生的水电费等)应当计入供热成本”,该费用应计入供热成本,需供热公司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向业主收取该费用的行为不合理。我局将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并将积极协调供暖公司与开发企业落实资金。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处理对象 合作领导信箱
处理时间 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