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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

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全市道路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23 09:21:22 阅读次数: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公安部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将“柔性执法”贯穿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之中,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一般交通违法首次警告、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常见违法先行提醒的原则,对以下1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柔性执法”,现通告如下:

一、外地机动车(不含危运车辆)首次来合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一律警告后放行。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或机动车驾驶人在取证过程中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免予处罚。

三、因行人原因导致的机动车在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免予处罚。

四、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免予处罚。

五、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免予处罚。

六、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造成交通堵塞,且无交通安全隐患的免予处罚。

七、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免予处罚。

八、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免予处罚。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放置保险标志的,但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证明有保险标志的免予处罚。

十、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安全视线,当事人当场立即纠正的免予处罚。

十一、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免予处罚。

十二、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免予处罚。

十三、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冰雪遮挡,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免予处罚。

十五、机动车因装载货物的原因而用雨布覆盖致后拦厢板上放大号牌被遮拦的免予处罚。

十六、驾驶货车首次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并经警告后能当场纠正的免予处罚。

十七、有证据证明车辆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危及交通安全的免予处罚。

十八、对抢险救灾和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合作市施行。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共同营造我市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合作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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