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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合作市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17:00:18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现行《甘南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甘南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州发改行服〔2021〕39号)文件已过期,按照《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住建局抽样选取了8家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物业服务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合作市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书面方式或邮寄方式将意见送至:合作市政府综合服务中心8楼802室,邮政编码:74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意见反馈至:305375470@qq.com。

(三)通过电话0941-8232033将意见反馈至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附件:《合作市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合作市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行《甘南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甘南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州发改行服〔2021〕39号)文件已过期,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2025年10月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委托甘肃鑫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市抽样选取的8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进行了核算,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合作市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与定价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服务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附件执行);普通住宅以外的建筑物、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甘南州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等级考核。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根据服务特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评定等级,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向市住建、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收费备案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代收费用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与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情况以及“12315”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超出约定范围或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对不按等级标准服务、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要求公示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执行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服务内容及标准可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合作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重要说明:

1.住建部门要按照《甘南州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州建知〔2021〕4号)对物业企业进行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多层住宅(无电梯)、高层住宅(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按基准价执行(不得上浮),向下浮动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按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4.带电梯住宅第一层或未设置电梯出入口的其它楼层,约定标准时应降低25%,但需乘电梯才能出入的除外。

5.多层住宅设电梯的参照高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6.高层住宅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7.同一住宅区内有高层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及服务水平,分别确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

8.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同一住宅区域内的办公(营业用房)在同一小区相应等级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多层加收25%,高层加收50%。

9.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10.本物业服务收费包含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11.建设单位未售出的房屋及业主购房后未入住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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