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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合作市大气污染“冬防”期间禁止在城区范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10-10 14:53:42 阅读次数:次

为加强2026年合作市大气污染“冬防”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6 年大气污染 “冬防” 期间禁止在合作市城区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东至环城东路、美森佳苑、体育场、东山片区、塞纳饭店、二郎庙山以西;南至当周沟大门、甘南津街、甘南州法院以北;西至骑兵连、西山山脊线以东;北至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沙子沟桥以南。城区禁放区域为全年全时段禁放,“冬防”期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控。

二、全市非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森林、草原特别禁放

全市所有森林、草原及其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予以治安拘留;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实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公安报警举报)、0941-8210166(应急管理局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快速处置,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全力营造全民共治、全域管控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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