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相关规定,我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经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评估,以下医疗机构符合纳入合作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条件,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对象

二、公示期限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19日—2026年10月23日)。
三、异议受理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真实身份,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941-8215988
合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