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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定合作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7:31 阅读次数: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合作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0m~5.0m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m 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5、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三)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以上六项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前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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