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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01 10:53:52 阅读次数: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猎区

合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锍、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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