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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合作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23 11:03:47 阅读次数:

合作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改善合作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特别是高排放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力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州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用区范围

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为桑曲东路(东一路)、桑曲西路(西一路)以南,临潭东路(东六路)、卓玛西路(西五路)以北,通钦街桑曲东路东口(东一路东口)临潭东路东口(东六路东口)以西,念钦街桑曲西路西口(西一路西口)卓玛西路西口(西五路西口)以东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特殊建设性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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