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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驶入草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14 11:01:20 阅读次数:

为加强对合作市草原资源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植被,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打造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鉴于我市草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草原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取得了成效。为确保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植被不被再次受到人为破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所有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驶入草原,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

二、对擅自驾驶车辆离开道路驶入草原碾压草原植被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草管员开展依法劝返工作。

三、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在草原管护巡逻过程中依法制止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等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并将查处违反行为在公众网络平台进行曝光,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41-8215686        

                0941-8224556

 

                                            合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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