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9 16:53:52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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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林业执法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州、市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管理和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统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3.依法管理林权、林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及征占用林地审核。 4.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主管局委托,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5.负责林政案件的审核,组织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承办其他相关的法律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林权纠纷 6.负责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指导、督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7.负责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负责全市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植物案件的督查督办和查处。 8.搞好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经营加工单位、车站货场和贮木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采伐、收购、运输、销售木材及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9.依法对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10.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加工等运输行为进行稽查。 11.依法查处,打击在面山绿化区、封山育林区、故意放牧,砍柴、破坏围栏、林业标示牌等基础设施的行为。 12.依法查处在辖区内非法破坏林地、非法采砂、采土、开矿等行为。 13.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和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和防治工作。 14.编制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防治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15.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6.建立健全森林植物检疫防灾体系,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搞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严防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17.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体系,拟定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18.查处违反森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19.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省森林检局传输监测数据并抄送上一级森防站;适时发布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预报,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动态。 20.推广应用防治新技术、新药剂、新药械,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防治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二)林业行政审批职能 1.宣传、贯彻《森林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3.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4.负责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国家、省、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森林公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市林业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批事项前期勘验和专业审查工作。 5.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2000年1月29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林业公益性服务职能 1.林木种苗管理 (1)贯彻林木种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2)承担森林种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3)指导全市林木种苗生产,负责国有苗圃建设。 (4)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全市林木种苗的质量检验工作。 2.林业技术推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负责全市林木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区域性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示范,林业标准化推广,提高全市林业生产科技水平。 (3)负责全市林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 (4)全市林下经济和林木种苗的统计、建设工作。 (5)负责拟定全市林业科技中、长期规划工作,编制林业科技实施计划(方案)及林业网络信息的上报工作。 (6)负责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和林权证办理,以及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工作。 (7)负责林权证抵押贷款与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制度管理工作。 (8)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业务管理工作。 (9)负责林业合作社建设管理。 (10)负责林业科技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11)发布林地、林木、木材、交易、拍卖等信息。 (12)负责林业档案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 二、机构设置 合作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设5个办公室,分别为: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经营股、资源林政股、技术推广股。 三、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5年预算收入146.57 万元,比2024年预算收入减少11.41万元,减少的原因是2025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 (二)支出预算 2025年支出预算146.57万元。 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38.07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8.5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6.5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46.57万元。 五、部门“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25年预算未安排“三公”经费,相关表格为空表。 2. 公务接待费0万元,贯彻省、市方针政策关于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2024年、2025年预算未安排公务接待费。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由于公务车辆改革2025年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4. 培训费0万元,比2024年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5年未安排培训计划。 5.会议费0万元。2025年预算未安排“三公”经费,相关表格为空表。 6.单位运行费8.5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5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5年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表格为空。 3.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合作市林业和草原局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51.95万元。其中:房屋构筑物426.38个,价值38.40万元;设备67个,价值97万元;家具和用具171个,价值16.55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 0万元。3.新增资产配置情况无 5.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5年政府购买服务0项。 七.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一)202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1.202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5年合作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了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开展子项目绩效评价2个。 2.2025年绩效评价管理:2025年合作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专项资金实现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部门整体支出自评全覆盖。 (二)202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本部门(单位)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绩效目标填报要求全部录入系统,涉及财政支出146.57万元。 八、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省上确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合作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2025年5月27日 |
附件【市林技站部门预算公开表2025.xlsx】 附件【合作市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单位整体绩效.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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