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4 16:31:24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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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推进我村民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草畜平衡、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各户房前屋后不能发生“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禽畜乱放)和“三堆”(草堆、粪堆、垃圾堆),村道路两侧20米内不得有“三堆”。 第二条 不得在河道、水渠乱扔垃圾,必须保证河道、水渠畅通,每家每户前的水沟自行管理,如有垃圾自行清理。 第三条 村民每周(星期一、四)要按时打扫村内卫生,做到村容村貌整洁,如发现有无故不参加打扫卫生者,视情况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四条 每个村民必须自觉维护道路畅通,依法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不得在道路上打碾晒粮;不在路肩、路边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不得破坏本村绿化造林工程,自觉维护道路两边的公共设施,提倡每户留出一分地专门用于有序堆放柴草等杂物。 第五条 各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坚持每天一保洁、每周一清理、每月一大扫,做到室内生活用品、厨房用具干净整洁、摆放整齐;每月由村“两委”、包村干部、村组长组长协助进户评选“红黑榜”,并利用“积分超市”为“最美家庭”、“美丽庭院”等兑换积分,以此作为鼓励。 第六条 各村垃圾集中堆放点只限接收生活垃圾,对建筑垃圾﹑生产垃圾和其他垃圾,不得放在集中堆放点上。 第七条 为保障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各村村长担任环境卫生监督员,负责本村垃圾的集中清理以及村里各村道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空坪、荒地等集体土地非法乱建杂房、厕所、猪圈等,村集体有权收回私占土地并做另行处理。 第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禁止在村内过道搭建屋棚。 第四条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村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1000元;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一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防范火灾发生。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家庭使用天然气做到人离火灭,定期检查管道,排除隐患。 第二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一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三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五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六章 草蓄平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市实际情况,坚木克尔街道加拉村确定为禁牧区,辖区草地不准养殖牛羊,如若发现暂停发放该自然村当年度整村的草原奖补资金,并对违反草畜平衡政策的农户按照每个羊单位50-2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 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加拉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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