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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来村村规民约

时间:2022-12-29 09:19:58   作者: 点击数:  

格来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牧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推动长治久安和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

第七条  积极举报发现的黑恶势力线索,协同配合乡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排摸黑恶线索,严厉打击村霸及宗族黑恶势力。

第三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五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六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

第七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八条  畜牧养殖户应合理管控好自己的畜群,严禁牲畜进入他人庄稼地及草场、旅游点等,若有进入,应积极主动同对方协商解决,合理进行赔偿。

第九条  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一条  实行“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防火防汛检查,一旦发现隐患苗头,即时整改,并跟踪检查。

第三条  要教育好儿女小孩注意安全,不要玩火,不乱放烟花鞭炮,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损伤、损害事故发生。

第四条  清明节、春节祭扫坟墓纸钱,放鞭炮,要严禁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生活用电知识不可少,要经常检查家用电器的插头、开关是否正常安全,防止电路插头、开关引起火灾,确保家家平安日,岁岁平安年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一条  包村干部、队长负责本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条  每周二、周五固定时间出动打扫全村卫生,积极动员本村群众参与打扫工作,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三条  严禁随地乱堆乱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第四条  积极整改上级督察部门反馈的环境卫生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严格落实无五甘南政策,切实做到“全域无垃圾、全域无化肥、全域无塑料、全域无污染、全域无公害”。

第六条  各村保洁员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需每天对负责区域进行打扫,村干部在巡查发现问题时,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第七条  村民门前“三包”制度,“包卫生”,确保房前屋后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定点投放垃圾。“包清运”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沙堆等,确保无垃圾杂物。“包秩序”,房前屋后的柴堆要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五章  草畜平衡

第一条  每户按国家规定的理论载畜量(理论载畜量=草畜平衡面积÷4.75亩)养殖牲畜,每年超载牲畜必须在农历10月底前完成减畜任务。若在期限内未完成减畜任务的牧户,按牲畜超载比例给予以下处罚:

1)超载10%以内的,按照羊单位处罚5元/羊;

2)超载10%—30%的,按照羊单位处罚10元/羊;

3)超载30%—50%的,按照羊单位处罚15元/羊;

4)超载50%以上的,按照羊单位处罚20元/羊。

第二条  养殖户和无畜户可进行协商,其他养殖户可借用、流转无畜户的草场或养羊指标进行放牧。一旦该无畜户购置牲畜,需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所购牲畜数目,在村委会的监督下,与其签订流转协议的养殖户必须按照流转协议中的牲畜数量进行减畜,并将有关减畜资料报至村委会存档后,新增养殖户方可进行养殖。如若未按此规定执行减畜的养殖户,将对其实施以上减畜处罚措施。

第三条  全村所有养殖户每月20号至30号期间必须向村委会如实上报存出栏牲畜数目,村委会将逐户上报的牲畜数目进行统计存档,每季度上报乡政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若在村委会定期抽查养殖户养殖牲畜数目时,发现该户牲畜数目存在瞒报或谎报情况,也将对该户实施以上减畜处罚措施。

第六章  疫情防控

第一条  服从管理听指挥。自觉主动宣传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不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图片,不信谣、不传谣。

第二条  “六不一戴”严遵守。所有村民要自觉遵规守法,不扎堆聚集、不串门、不走亲访友、不打牌赌博、不留客待客、不随便出门,出门的一律佩戴口罩。

第三  严把卡口防输入。积极参与卡点值班,大家的事大家管,大家的门大家看。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车辆、救护车辆之外,外来车辆人员一律不准入本村,进出人员一律登记检查、量体温。

第四条  移风易俗见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简办。

第五条  如实报告不隐瞒。不准隐瞒家中外出返乡人员情况,如实报告登记本人或亲属的真实出行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途径地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

第六条  及时救治不误病。村民如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乡卫生院询问情况后对确认的发热病人按程序转送至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就诊,不得私自前往医院就诊。

第七条  严守规定不擅返。家有在合作市以外的亲朋,要明确劝导亲人不给自己和家人添乱,呆在原地就是贡献,疫情不结束不要回乡,特殊情况确需返乡的必须提前向村委会报告,经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回来,并一律定点隔离14天,费用自理。

第八条  主动申报少外出。非必要不务工,确需外出的必须提出申请,获批外出。一律不准到疫情严重地区,外出的一律不允许返回。对从疫区私自返回、隐瞒实情的,广大村民为了自身安全要及时举报或向村委会报告。

第九条  注重清洁讲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勤打扫室内外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十户联防”相守望。联防户之间相互监督,每户选1名代表,积极参与村里代办事项、卡点执勤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村规民约最终解释权归村委会所有。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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