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37:37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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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限时办结制,窗口接件人员为限时办结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事项一律实行即来即办。确定为即办件的,受理时间从登记之时计算,当日办结。属于承诺件的,受理时间为登记并开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受理时间为申请人补齐材料的当日。承诺件的办理期限起算为受理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承诺件超时办结的确定。 (一)因窗口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二)在承诺期限内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视为超过时限办结。 第五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到期前1日或者承诺时限到期当日通知申请人,即算按时办结。 (一)申请人不按行政审批机关有效告知补充材料或整改的; (二)申请人对必要的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等不予配合并影响审批的; (三)申请人自身其他原因致使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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