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6:26:14 作者: 点击数: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村级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牧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村所有法定程序选任,享受财政拨款的农牧村干部报酬的村级干部,包括专职化农牧村党组织书记。 第二章 绩效工资标准 第三条 村干部报酬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报酬总额的60%为基本工资,40%为绩效工资。“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 第四条 绩效工资部分次年1月底前按绩效考核等次发放,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应发放的最高标准。 第三章 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养、组织生活、党员管理、坐班服务、信访维稳、党风廉政建设、村容村貌、产业发展、工作作风、群众认可等十个方面。政治素养方面重点考核村干部个人理论学习和政治素养情况;组织生活重点考核农牧村党内组织生活质量、个人参与情况;党员管理方面重点考核全村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关心关爱及个人表率作用发挥情况;坐班服务方面重点考核党群服务中心发挥作用,年度代办服务情况及个人坐班服务时间;信访稳定方面重点考核矛盾纠纷排查、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网格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四议两公开”机制落实等;村容村貌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环境卫生整治等;产业发展重点考核脱贫攻坚、主导产业培育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体现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等;群众认可重点考核党员群众对村干部年度工作表现情况的认可度、满意度。涉及班子工作的,根据班子工作成效及班子成员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涉及个人的分别对照评价班子成员工作绩效。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的细化根据本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公布、统一备案。村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全程参与。 第八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个人自评。村级干部对照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实事求是地进行回顾总结和自查打分,作出自我评价; (二)村级班子初评。村级班子根据村干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初步评出村干部绩效等次; (三)工作述职。村级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并在村级考评会上公开述职; (四)民主测评。在参加村级考评会的人员中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组考评。对照村级班子和村级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考核组逐项进行量化打分,按照评分办法,核算出综合得分,确定工作绩效等次,填写《村级班子工作绩效评定表》《村级干部工作绩效评定表》。村级班子、村级干部绩效考核情况报镇党委备案。 第九条 村级评分参与人员 (一)乡镇包村领导; (二)联系该村的乡镇干部; (三)村“两委”全体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民兵组织、综治组织和村级其它组织负责人; (四)党小组组长,村民小组长; (五)党员、村民、离任村干部代表。 第五章 考核等次 第十条 绩效考核实行结构分数制,基础分值为100分,考核总得分=平时工作得分+目标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群众满意度得分+奖惩附加得分。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等次控制在20%以内,90分及以上的可参加优秀等次评比,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称职,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不含60分)评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荣获国家、省、州、县市、乡镇级荣誉称号,集体受到的表彰分别给每个村级干部加10、5、3、2、1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分别10、5、3、2、1分,同一事项荣获多级荣誉的,以最高荣誉计分;不同事项获得荣誉的累计计分。村集体工作被批评的,按国家、省、州、县市、乡镇,按次分别给每个村干部扣10分、5分、3分、2分、1分;村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情形扣2-10分;存在涉黑涉恶涉稳案(事)件、群众集体上访、重大安全事故、认定为软弱涣散的分别给每个村干部扣10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干部评定为“不称职”: 1.无视组织原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决定的; 2.煽动、带头越级上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民主程序和规定,因个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村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拉帮结伙、内耗争权,严重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的; 5.参与赌博、搞封建迷信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6.自由散漫,年内无正当理由脱岗累计超过3个月的; 7.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不廉洁问题,情形较为严重的; 8.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9.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10.其它应评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第六章 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结束后,次年1月底前发放绩效工资。评价等次为优秀、称职的按100%发放绩效工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按80%发放绩效工资,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得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额超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上年收益额为基数,当年净增收益的10%用于奖励成绩突出村干部,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奖励不低于总奖励额度的10%。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培训、赴外考察学习;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通过集中培训提升能力水平;不称职等次的给予诫勉、调整或罢免。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基本称职的,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