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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木索那村村规民约

时间:2022-12-30 09:16:46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爱党爱国爱集体,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公民义务,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第二条  全村村民必须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直接领导下,坚定不移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认真及时的完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依法形成的决定所规定的任务。

第三条  全村村必须自觉遵守执行本约。

第二章  规约内容

第四条  不违法违规占地、用地,不乱建乱搭,保持村容村貌。建房不得违反村庄规划,不损害四邻利益,遵守“一户一宅”管理规定,未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五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耕地使用不得非法改变其用途或转让。

第六条  自觉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有序,不乱倒乱排、不乱拉乱挂、不乱堆乱放、不乱贴乱画,并按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不露天焚烧垃圾,自觉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点;违者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条  自觉参与每周固定清洁日活动,开展好周五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不积极参加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个人及环境卫生保持不力的村组,个人处于50-150元的罚款、村组处于150-300元的罚款。对拒不参加环境卫生整治的个人及家庭,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八条  注意森林、草原、民宅防火,生产生活中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

第九条  条件成熟的村庄要自觉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到养畜暖棚进行圈养。发现疫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防止发生大面积疫情。

第十条  家猪必须全年进行圈养,若有散养情况,每头猪无论大小处100-300元罚款处理,屡教不改的将申请停发其家庭享受的草原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爱护村庄绿化、道路路灯、环保设施、公共标志、文体器材等公共设施及集体财务。如有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不得在路边违建或堆放废土、乱石、杂物或种植作物,不侵占路面晒、打农作物;雨雪天气,自觉组织村民清扫路面,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自然村之间,若有牲畜进入庄稼地和禁牧区,每头(匹、只)无论大小,马处于20元的罚款,牛处于10元罚款,羊处于5元罚款。

第十四条  严禁在非固定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违者由当事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发扬和坚持“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男女平等”的优良传统,要做到和睦相处,不粗言乱语、不诽谤他人,不拔弄是非,不仗势欺人,不造谣、信谣、传谣,共同构建新时代和谐的邻里关系。若发生打架斗殴情况,不论什么原因,双方首先处于1000元的罚款。、村民之间严禁发生口角之争,若因一方的挑逗发生口角之争的,挑逗方负全部责任,并处罚100-500元,若双方都有责任,两方同时罚款 100-500 元。

第十六条  子女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必须重视子女教育,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若村民的子女未按规定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村委会不得给这些村民子女办理结婚手续,并不得享受村里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年终分配等,否则,如出现以上问题者,扣村干部主要负责人年终绩效工资的 10% 。对辍学外出经商打工的少年,需办理各种证件时村委会及村小组领导不予支持,并通过有关部门停办一切手续。

第十七条  自觉提倡移风易俗,要做到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严禁出现攀比行为,提倡量力而行,抵制高价彩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约文明的婚嫁新风,破除高价彩礼,已婚谋财的陈规旧习,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

第十八条  不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抵制黄、赌、毒行为,村组干部、党员要严禁充当家族、宗族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村民要严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煽动群众闹事、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的黑恶势力以及利用各类借口和家族势力对群众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村民要自觉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严厉打击。

第十九条  不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  应当保持社交活动距离,尽量不去人群密集区域活动,避免多人聚会。

第二十一条  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佩戴医用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报告发病情况及旅行史、接触史。

第三章  规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村委会负责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村党员、村组干部、联户长、护林员、草管员、公益性岗位和村民代表要模范带头遵守《村规民约》,一旦发现有违反行为,要大胆制止,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监督人员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镇反映,不得借机侮辱、诽谤、报复监督人员。

第四章  规约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告》等法律法规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于2020年4月5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抄送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全体村民,包括居住、外出务工村民,共同遵守,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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