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4-28 16:12:2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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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市场主体的提醒告知书 相关市场主体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信用监管,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决定对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清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异常 名录,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满2 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登记 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核查,辖区内部分市场主体已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仍未整改。我局将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 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工作。 二、整改期限 自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相关市场主体负责人尽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相关市场主体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务必及时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程序。 三、联系方式 请相关市场主体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吊销工作,积极响应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附件: 1.2021-2022 连续两年未报年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2.2022-2023 连续两年未报年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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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2022连续两年未报年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附件【2022-2023连续两年未报年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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