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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时间:2011-04-19 17:02:45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5)家具。3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6)电梯。 
 
 (7)5万元以上供暖锅炉。  
 
 (8)5万元以上的燃料。 
 
 (9)5万元以上的标志服装(执法部门)。 
 
 (10)车辆。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协议供货);皮卡车、摩托车、专用汽车。  
 
2.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2)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3)计算机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4)3万元以上印刷、出版。  
 
 (5)1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6)1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
  
 (7)6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  
 
3.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包括2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       机械、教学设备及教科书、图书资料、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变配电设备、宿舍家具,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3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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